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联合会(INNER MONGOLIA ENTERPRISE CONFEDERA TION,英文缩写NMEC)、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家协会(INNER MONGOLIA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 CIATION,英文缩写,NMEDA)是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注册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法人。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家协会合署办公,简称为内蒙古企联。
第二条 内蒙古企联是以企业、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为主体的联合组织,由企业界和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从事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团结企业家,沟通企业家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企业家组织。
第三条 遵循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社会务界,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为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家(经营者)的素质建设,增强企业家(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经营者)合法权益等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第四条 内蒙企联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指导。内蒙古企联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主管单位和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内蒙古企联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推动全区企业管理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二)发挥企业与政府、企业家与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提供企业改革、发展、管理方面研究报告。反映国家及自治各项政策、法规在企业中贯彻实施情况。为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做好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组织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国内、国外的培训、考察、研讨,促进企业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四)及时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逐步建立咨询专家库和咨询网络,开展企业咨询服务;
(六)出版和发行企业管理书籍、报刊;
(七)推荐和表彰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先进管理成果;
(八)参加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的有关活动及国际交流活动;
(九)加强本会团体会员及社会团体的业务联系与协作,指导盟市联合会的业务工作,发挥本会系统的总体优势。
(十)为企业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组办展示、展览、展销会,促进区内外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内蒙企联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全员的权利和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内蒙企联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
1、自治区境内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2、大专院校、科研等部门;
3、盟市、行业和基层企业联合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其它全区性行业专业协会;
4、全区性有关企业管理的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
1、在企业管理实践、理论研究或在推动企业管理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职领导(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领导);
3、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4、非单位会员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经营者与管理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内蒙企联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反映情况,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管理信息及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商、推选和调整理事;
(十一)推选常务理事、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