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重点民营企业名单》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5-13[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153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3月29日自治区民营企业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优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经济党建工作体制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4〕91号)要求,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等相关部门拟定了重点企业标准,严格按标准梳理并进行信用核查,形成包含六类48家企业的《自治区重点民营企业名单》,具体如下:
一是注册到我区的总部型民营企业:即产业在全国布局,总部转移注册到我区,由总部统一结算、核算的集团化民营企业;共3家,按照营收额排序。二是超大型民营企业:即已公开发布的我区入选世界五百强和中国五百强的民营企业,以及已公布的年营收超150亿元的自治区百强民营企业;共16家,按照营收额排序。三是重点产业链链主民营企业: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链主企业申报和管理办法》遴选出的自治区16条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中的民营企业;共8家,按照营收额排序。四是上市民营企业:即截至目前,我区民营上市企业中,在境内A股上市且未列入证监局风险监测名单的企业;共11家,按照上市公司市值排序。五是行业领军民营企业:即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17个行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排名第一的民营企业;共4家,按照营收额排序。六是重点培育民营企业:即由盟市推荐上报,已与自治区或盟市签订战略协议,总投资在一百亿元以上,项目已开工或各项前期手续进展顺利,能够按期落地,且已在我区注册的大型民营企业;共6家,按照投资规模排序。以上各类别中重复企业优先在前一类别中体现,且经核查不包含严重失信企业。
现将《自治区重点民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4年5月11日至5月16日。公示期内,任何个人、单位可通过来函、来电等方式反映意见建议。反映问题要真实有据,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自治区重点民营企业名单》及其标准将根据全区民营企业数据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将新达到标准的企业纳入名单,将低于标准的企业和未按协议如期落地的重点培育类企业调出名单。
受理部门: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综合处
联系人及电话:陈思铮0471-6659401
附件:自治区重点民营企业名单
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