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第24届 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7[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3922
内蒙古企联[2017]5号
各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创新经验,推动企业提质增效、创新发展,着力振兴实体经济,自治区企业联合会继续组织开展第24届全区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申报、推荐与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届成果突出以下重点: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与协同创新、战略转型与商业模式创新、国有企业改革与混合所有制发展、瘦身健体与提质增效、产能优化与兼并重组、质量提升与品牌培育、两化深度融合与智能制造、“双创”平台建设与新业态培育、集团管控与风险防范、对标管理与精益化改造、新生代员工管理与激励机制建设、国际化经营与市场开拓、绿色发展与社会责任管理等。
二、突出申报成果的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效益性和示范性,企业申报的成果必须实施满一年(截止2017年6月30日),申报企业按要求,着力撰写成果主报告,认真填写成果推荐报告书,如实计算和阐述成果效益。
三、申报限额及费用:规模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只能申报一项成果,每项成果需交费3000元。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申报数量的每增加一项成果需交费1000元。
四、集体创造的成果可填写主要创造人和参与创造人,主要创造人限2人以内,参与创造人限8人以内,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创造一项成果的,主创人和参与创造人也以10人为限。超过上述限额的人员由本企业自行表彰。成果参与创造人必须是实际参与本成果的创造实践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人员,企业外人员均不可列为创造人。
五、全区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属自治区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对获自治区级成果创造单位的创造个人颁发证书并在权威媒体上公布。对成果创造人的表彰、奖励可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地区、行业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企业内部规定执行。
六、在自治区级审定的基础上,我们将从中选择符合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条件的,向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申报与推荐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
七、各单位要组织评委会,按照评分表逐项评审打分,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并将评分表同成果报告书纸质版一式六份,同时对上报的成果要出一份申报推荐函并加盖公章一同上报。
八、报送成果材料时间截止到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嵇建平 张玉萍
电 话:0471-3950856 0471-3951865
邮 编:010020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7号诚信数码大厦10楼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联合会
附件:
全区第24届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分表
全区第24届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
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主报告撰写要求
2017年7月4日